十五年來,私家偵探在我國相繼出現並呈現快速發展的趨勢,私人偵探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偵探公司”現象的存在成為當今中國的一個社會問題,雖然我國至今尚無明確立法,表明偵探行業在我國的合法或非法地位。
但任何關注現實和未來的人們都看見了偵探業在我國的實踐依然盛行。
業內人士普遍呼聲高昂,要求國家儘快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使偵探業“名正言順”,民間自發組織的多次行業同盟會議企圖以此方式來呼籲和引起國家高層的關注和重視。其主流觀點認為,儘管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不少弊端,但仍是中國社會不可缺少的現實需求。
我國不應再排斥私人偵探,而應明確私人偵探的合法地位,制定有關法律規範,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使我國的私人偵探業儘快走上合法、正規、理性的道路。
就私家偵探在我國發展壯大中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在此給予詳細的說明更正,並對整個偵探公司立法進行展望。
中國私人偵探業立法涉及的法律問題,可以歸結為:第一,獲取的民事證據在訴訟中的採信問題;第二,因其行為屬「私力救濟」的方式容易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應如何規制;第三,如何進行行業管理與人員培訓;第四,私人偵探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刑事調查問題。
筆者認為最大的司法障礙是私人偵探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調查問題。私家偵探介入刑事領域,會引起偵查體制的重新安排,在現有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下顯然是違法行為。因此,在現階段可排除私人偵探在刑事領域的調查權僅賦予私人偵探民事調查權。但是根據近幾十年來國外司法制度的發展規律,為了克服單軌制偵查體制下偵控機關在收集辯護證據方面的天然不足,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時,都非常注意給予辯方以一定的調查取證權,從而出現了由單軌式偵查體制向雙軌式偵查體制靠攏的趨勢。司法實踐也證明,雖然各國的法律都要求行使偵控職權的國家機關在收集證據時應客觀行事,收集有利和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兩方面的證據,但作為偵控機關的特定的訴訟立場決定了員警和檢察機關在偵查時總是有意或無意地側重於對控訴證據的收集,而對有利於辯方的證據往往顧及不夠。這不僅可能導致無罪被判有罪或輕罪重判,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可能使有罪的人逃脫法網,損害社會的利益。參照大陸法系的法國和德國的私人偵探業,私人偵探收集的證據經國家偵控機關確認后通常可進入訴訟軌道。這為我國構建私家偵探介入刑事案件調查的合法地位問題提供了理論和實踐上的參照,至少為我們提供了單軌制偵查體制下如何發展私人偵探業的模版。換言之,我們在單軌式偵查體制下允許私家偵探的發展,並非世界的“拓荒者”,而是有先例可循與借鑒的。相信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推進賦予私人偵探刑事調查權是可期待的。
至於如何進行行業管理與人員培訓問題。筆者認為可借鑒國外私人偵探業的立法及管理制度,在我國制訂部級行政規章或行政法規中應當加強對私人偵探公司行業的管理,明確中國私人偵探公司的從業範圍、前置審批條件、註冊登記制度、職業紀律與職業道德規範的設定、法律責任等。
私人偵探的培訓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雇員背景調查、民事訴訟程式、民事損害賠償原則、刑事訴訟程式、證據的收集和保全、財物的扣押和控制、指紋技術、跟蹤方法、人身識別方法、工業調查、保險調查、職業調查、偵探常識、犯罪現場繪圖、犯罪手法分類、移動與定位攝影、證言的收集、秘密調查、雇前審查、調查方法、調查報告的撰寫、商店盜竊的調查、情報收集、秘密守候和出庭作證等。
同時,中國私人偵探業的立法及管理制度的設立可借鑒中國律師業的管理制度。因中國律師業的管理制度已相對比較完善,而律師業的行業特徵和私人偵探業的行業特徵有較大的相通之處。因此,中國私人偵探業可借鑒中國律師業的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協會自律結合的方式,由公安部作為中國私人偵探業的行政審批機構負責偵探公司(或曰調查公司)的證照審批及年檢審核,以及私人偵探執業證的證照審批和年檢審核,以及行使行政處罰權;成立全國性的中華偵探協會由私人偵探協會負責行業自律管理。
至於私人偵探的行為屬「私力救濟」的方式容易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應如何規制問題。筆者認為依據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私力救濟可分二類,即涉及刑事責任的私力救濟和無法律責任的私力救濟。無法律責任的私力救濟通常屬法定、但也可能是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而法定的私力救濟也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刑法》第21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但這不意味著無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而涉及刑事責任的私力救濟顯為法律所禁止。綜上,私人偵探的行為如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益依據我國法律應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則依法裁決即可。
至於私人偵探獲取的民事證據在訴訟中的採信問題。對民事證據,根據我國《證據規則》及《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舉證規則,當事人在私力提供證據欠缺時當然可藉助外力行使委託權,委託私人偵探調查取證。只要私人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