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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的價值與法律的邊界
在中國,「私家偵探」這個詞彙承載了複雜的矛盾——它在法律上是一個「隱形人」,卻在現實生活中是無數人的最後寄託。每年,數以萬計的當事人在婚姻危機、商業糾紛、債務追償的絕望中,尋求私人調查機構的説明。他們不是想要窺探隱私,而是在司法資源有限、信息不對稱成為常態的時代,渴望通過真相來保護自己。
高格的使命,正是在這個法律與現實的間隙中,做“真相的守護者”。我們不是冷漠地說“偵探不合法”,而是帶著深刻的法律理性和人文溫度,告訴每一個需要説明的人——真相不是傷害,而是一種保護。調查不是侵權,而是當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的體現。
中國私家偵探:從禁區到灰色地帶的蛻變
法律的“禁令”與現實的“需求”
1993年,公安部發佈了一道影響深遠的禁令——《關於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這份通知明確指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偵探性質的民間機構。原國家工商總局也隨後確認,嚴禁私人開辦偵探業務,市場監管部門至今保持這一立場。
這個禁令至今已經施行超過三十年,卻無法阻止私人調查行業在市場上的蓬勃發展。為什麼?因為現實中存在一個巨大的「剛需缺口」。在婚姻糾紛中,一方隱瞞的真實身份、財產或不良行為,往往只有通過專業調查才能發現。在商業合作中,合作方的資質真偽、歷史糾紛、財務健康情況,如果無法獲得,投資決策就缺乏理性基礎。在債務追償中,「執行難」背後的財產隱匿現象,需要專業的線索搜集來破解。
正因為這種現實需求的存在,行業逐漸從“完全禁止”演變為“法律上的灰色地帶”。許多機構以「民事調查諮詢」「市場調查」「信息諮詢」等名義合法註冊,在工商部門的許可下開展業務。他們表面上與法律禁區保持了距離,實際上則在民事取證、背景調查等領域提供專業服務。
身份的澄清:「私家偵探」與「民事調查諮詢公司」的界限
法律上的禁令之所以沒有徹底消滅這一行業,核心在於一個看似細微卻實際上意義深遠的區分——什麼是被禁止的「偵探所」,什麼是被允許的「民事調查諮詢」?
被禁止的「私人偵探所」指的是以偵探為營業主體、以秘密調查和偵查為主要業務的機構。這類機構往往打著「私人偵探」「偵探社」等明確的偵探身份,這直接觸犯了法律禁區。
而被允許的“民事調查諮詢公司”,則是以合法的工商資質——通常是“商務調查”“市場信息諮詢”“法律顧問”等範疇——為基礎,為委託人提供背景調查、資訊核實、證據線索搜集等民事性質的服務。這兩者在名義上、操作流程上、法律責任上都有顯著差異。高格採取的正是後者的模式——通過完全合法的工商資質,在民事取證的框架內開展業務。
這種區分看似「技術性」,實際上體現了中國法律面對現實需求的理性調適。國家既堅守了不允許「偵探」作為職業存在的法律底線,又通過承認“民事調查諮詢”的合法性,為真正的社會需求打開了一扇合規的大門。
廣東:民事調查合規化的先鋒試驗
為什麼是廣東?
在中國所有省份中,廣東地區的民事調查諮詢行業最為發達、最為規範、也最為專業。這不是偶然,而是有深層的地域特性決定的。
深圳和廣州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長期吸引全國各地的商人和移民。高流動人口催生了大量的跨域婚姻、跨國貿易、複雜的投融資活動。在這些複雜的交易和關係中,信息不對稱成為普遍現象。一個來自異地的商業合作方,可能隱瞞著在當地的失信記錄;一段跨城市的異地婚姻,可能蘊藏著對方隱瞞的前婚關係或經濟狀況。這種現實催生了對專業調查服務的強烈需求。
與此同時,廣東的法律界也更早地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為了解決律師在民事訴訟中“調查取證難”的頑疾,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司法廳在2018年12月28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定(試行)》。這份規定是全國範圍內對「律師調查令」制度最系統、最規範的探索。它明確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訴案件相關證據時,經代理律師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批准,由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的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這實質上是在法律框架內,為民事取證提供了一條正式的、有司法保障的通道。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又進一步完善了工作規程,使律師調查令的操作更加細化、更加易於執行。這一系列的制度創新,使得廣東地區的民事調查行業逐漸走向“陽光化”“制度化”。高格正是在這樣的地域法律環保中,通過與律師緊密合作、與法院程式深度配合,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合規、透明、高效的民事調查體系。
合規偵探機構的“避坑指南”
如何識別靠譜的調查機構?
市場上充斥著各種名號的調查公司。有些機構打著「偵探」的名義公然違法,有些則以“調查諮詢”的幌子進行詐騙。當事人需要學會甄別。一個真正合規、靠譜的調查機構,應該具備哪些特徵?
工商資質的合法性與透明性
首先檢查機構的營業執照。合規的民事調查諮詢機構,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商務調查」「市場信息諮詢」」信息諮詢」等字樣,而不應該出現「偵探」」私人偵探」等被禁用的詞彙。工商資質應當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官網上可以查詢到,並且應該有歷年的年檢記錄。如果一個機構的工商資訊是虛假的、過期的或無法查證的,那就是第一個紅旗。
取證手段的合法性聲明
真正的合規機構,會明確告訴客戶什麼是不能做的。例如,不安裝定位器、不入室偷拍、不進行電話錄音(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法取證的規定)、不冒充他人身份進行欺騙性調查。一個誠信的調查機構應該在委託協定中,清晰地列舉其將採用的合法取證方式,以及明確拒絕採用的非法手段。如果一個機構承諾「什麼都能查、什麼手段都敢用」,這本身就違反了法律底線。
保密體系的完整性
一個靠譜的機構必須有嚴密的數據保護與客戶資訊防火牆。高格等專業機構都與所有員工簽訂了保密協定,對客戶資訊進行分段式作業管理——即使是內部員工,也無法完整地了解某個案件的全部資訊。機構應當能夠提供正式的《保密協定》或《非披露協定》(NDA),明確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後果。此外,調查完成後的所有原始資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銷毀,不留後患。
專業背景與法律合規性
調查機構應當擁有具備法律背景的人員。高格的核心調查團隊中,許多成員具有法律專業資格,能夠理解《民法典》關於隱私權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效力的要求、以及《刑法》253條之一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底線。這確保了每一項調查活動都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每一份調查報告都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邏輯”,可以直接用於訴訟支援或向律師提供線索。
合法取證與隱私侵害的「紅線」在哪裡
法律的禁區與合法空間
理解法律邊界,對於調查機構和委託人都至關重要。許多人在委託調查時,會提出一些看似“合理”的要求,實際上卻違反了法律。同樣,許多機構為了討好客戶、獲得業務,可能會越過法律紅線。一個理性的、基於法律理性的調查流程,必須清晰地劃分出“禁區”與“合法空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屬於犯罪行為。什麼是「非法獲取」?包括通過駭客手段進入銀行、移動運營商等機構的系統;通過賄賂或脅迫公務員或企業員工泄露個人資訊;通過非法入侵他人的通訊設備或住所獲取資訊等。這些行為不僅民事上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刑事上還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下列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1)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私密空間; (2)拍攝、錄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3)拍攝、窺視、錄製、公開他人身體的私密部分; (4)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5)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這意味著,任何機構不能為了取證而進行臥底跟蹤、秘密錄音、強行進入私人空間等行為。
那麼,合法的調查空間在哪裡呢?
合法取證的三大合法管道
- 公開信息的查詢與交叉驗證:通過工商部門查詢企業資訊、通過不動產登記查詢房產資訊、通過法院公告查詢訴訟與失信記錄、通過車管部門查詢車輛登記、通過教育部門查詢學歷真偽——這些資訊都是公共資源,合法查詢不構成侵權。高格的許多調查工作,就是基於對這些公開資訊進行系統的交叉查證,找出邏輯矛盾點,從而發現真相。
- 基於合法委託的背景核實:委託人明確授權調查人進行調查,這是基於“知情權”的合法體現。例如,婚前對另一方進行背景調查、商業夥伴前進行資質驗證、就業前對候選人進行背景審查——這些都是社會中常見的、合理的私權行使。只要不採用侵害隱私的方式(如入室拍攝、非法錄音),而是通過合法的資訊綜合、鄰里走訪(非騷擾性的)、社交圈觀察等方式進行,就屬於合法範疇。
- 律師調查令的司法正式途徑:這是廣東創新的一條重要通道。當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時,如果無法自行收集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法院批准后,律師可以向特定部門(如銀行、稅務機構、公安部門等)調查取證。這是法律賦予的正式權力,具有司法背書,其合法性最高。
高格的合規取證流程圖
委託與合規審核
客戶委託→法律團隊評估可行性→確認合法管道→簽署保密協定
合法取證階段
公開資訊查詢→交叉驗證→形成初步線索→非接觸式觀察
證據鏈構建
資訊合法性審核→邏輯推理閉環→形成調查報告→可用於律師申請調查令
信息保護與銷毀
客戶資訊物理隔離→案件完結後銷毀原始資料→保留報告備案
這個流程確保了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律依據、每一份資訊都有保護機制、每一個結果都能承受司法質證。
民事取證的三性檢驗與證據效力
即便調查過程完全合法,收集到的資訊如果不能滿足“證據三性”的要求,在法庭上也可能被排除。《民事訴訟法》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真實性指的是證據所反映的客觀事實是準確的、未被篡改的。一份虛假的調查報告,即便形式完美,也會因真實性缺陷而被法院排除。合法性指的是證據的獲取方式、來源、收集程式都符合法律規定。一份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即便內容真實,也會因違法獲取而被排除。關聯性指的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有邏輯關聯,能夠用來證明或反駁某個事實。
高格提供的調查報告,在每一份結論前都會標註其來源、採集方式、真實性驗證方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解釋空間。當律師在法庭上提交這份報告時,即便對方質證,律師也能清晰地指出:這條資訊來自工商部門公開查詢,具有官方權威性;那條資訊來自不動產登記系統,是政府公告;第三條資訊是基於多個公開信息的邏輯推理,推理過程清晰可追溯。這樣的報告,通常能夠通過法官的“證據三性”審查。
常見問題與解答
一般不能直接呈堂證供。私家調查機構獲取的證據屬於「言詞證據」或「物證」,其效力取決於獲取的合法性。通常做法是:調查機構將收集到的線索和初步證據提交給律師,律師基於這些線索,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由律師以正式司法名義向相關部門調查取證,這樣獲取的證據才能具有最強的法律效力。或者,調查機構的報告作為「鑒定意見」的參考資料,由鑒定人在法庭上出庭質證。總之,合規的調查機構提供的是「證據鏈線索」而不是「直接證據」。
明確的答案是:不允許以「偵探社」這樣的名義註冊運營。1993年的公安部禁令至今有效,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偵探性質的機構。但是,允許以「商務調查諮詢」「市場信息諮詢」等名義依法開展民事調查業務。這看似是文字遊戲,實際上反映了法律的一種理性態度:既保守地禁止“偵探”這一職業的存在,又務實地承認合法的民事調查諮詢需求。
這正是選擇專業、合規機構的關鍵原因。高格與所有員工、合作方都簽訂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密協定》,違反保密義務會面臨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處罰。此外,通過「分段式作業」機制實現客戶資訊物理隔離——例如,數據收集部門不瞭解委託人身份,分析部門不接觸原始數據,只有高管才能看到完整的項目資訊。這樣即便有員工想要洩露資訊,也無法獲取完整的敏感內容。最後,案件完成後所有的原始調查資料都按照規定進行銷毀,只保留最終報告用於備案。這一系列機制,確保了委託人的身份和隱私都處於最高級別的保護下。
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民法典》第1033條也規定,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造成精神損害的,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這意味著,採用非法手段進行調查的機構和委託人,可能面臨雙重處罰——不僅被民事法庭判賠,還可能被刑事法庭追究刑事責任。
在廣東,流程相對規範。首先,委託人必須有進行中的民事訴訟案件,或者明確計劃提起民事訴訟。其次,由代理律師向承辦法官申請調查令,說明調查的必要性和具體物件。法院審查後,如同意,將簽發「律師調查令」,規定調查的範圍、物件、有效期等。然後,律師持調查令向相關部門(如銀行、稅務、房管等)調查取證。被調查部門應當依法配合,不得拒絕。這是當前最正式、最有保障的民事取證途徑。高格作為調查機構,可以配合律師完整這個流程,通過我們的專業線索支持律師的調查令申請。
讓證據有溫度,讓真相有力量
調查的終點,不應該是破壞,而應該是保護。保護無辜者免於被欺瞞,保護企業免於被侵害,保護當事人在做出人生重大決策時有足夠的信息支撐。
中國私家偵探行業正在經歷一個從法律禁區「到」規範化探索」的轉變。廣東作為這一轉變的先行者,通過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創新、民事調查諮詢的合法化、以及專業機構的自律建設,逐步將曾經的“灰色地帶”變成了“陽光下的合規業務”。
高格的價值,就在於這個轉變中堅定地站在法律理性和人文溫度的交點上。我們不隱瞞行業的法律困境,也不放棄對社會真正需求的回應。我們告訴每一個委託人——真相是可以通過合法、專業、有溫度的方式獲取的。我們也告訴每一個對手——我們的調查不是為了侵權,而是為了守護;不是為了傷害,而是為了保護。
撥開迷霧見真相,不是為了傷害,而是為了守護。
在法律的框架內,我們用專業與溫度,守護每一個尋求真相的人。
高格調查·真相的守護者




